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錨泊燈:錨泊中的船舶,自日落至日出期間掛在船首和船尾易見處的兩盞發(fā)出白光的燈。
閃光燈:裝在舷燈上方,當船舶作左右轉向時,按規(guī)定的時間間隔發(fā)出紅光或綠光的環(huán)照信號燈。
通信閃光燈:又稱莫爾斯信號燈。由人工操作,按莫爾斯電報碼信號發(fā)出白光的燈,供近距離通信聯(lián)絡用。
桅頂:安置在船舶的桅桿上方或者首尾中心線上方的號燈,在225度的水平弧內顯示不間斷的燈光,其裝置要使燈光從船舶的正前方到每一舷正橫后22.5度內顯示。舷燈:安置在船舶高甲板左右兩側的左舷的紅光燈和右舷的綠光燈,自船首向船尾各自在112.5度的水平弧內顯示不間斷的燈光。其裝置要使燈光從船舶的正前方到各自一舷的正橫后22.5度內分別顯示。
燈塔夜間航標燈持續(xù)閃爍以提醒遠處的船只。隨著時間的推移,雖出現(xiàn)了許多其他的助航設備,但燈塔航標燈的作用依然重要。助航設備的作用便是提高船只航行的安全性。當助航燈光標示恰當,太陽能航標燈助航設備便能成為避免大型事故的有力保障。隨著時代的改變,海上導航的需求也在改變。早期能確保順利完成航行是的目的,而今效率、經(jīng)濟性、貨運量、航期等大量的指標都融入了航行之中,因此航標燈助航的概念也隨之升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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